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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是什麼?法源、行使要件、時效、應附文件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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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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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是什麼?法源、行使要件、時效、應附文件一次看!

優先購買權是什麼?優先購買權法源依據為何?優先購買權對保持土地市場秩序效率非常重要,本文將說明優先購買權種類、行使要件與時效等,幫您了解法律規範並保護自身權益!

目錄

一、優先購買權是什麼?

「優先購買權」,又稱「優先承購權」或「優先承買權」,是指第三人根據合約或法律規定,面對財產轉讓情況時,有權根據預先約定的條件,優先購買該財產。換言之,當出賣人出售共有財產時,權利人有權以相同的條件優先購買該財產。在優先購買權行使後,出賣人和權利人可以根據相同條件正式成交,建立買賣契約。

簡單來說,「優先購買權」就是允許擁有該權利的人,能夠優先於他人購買該財產的權利。

二、優先購買權意義為何?為什麼會有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的立法意旨在於限制共有人數的增加,或避免化共有為獨有的現象,使法律關係趨向單純以便管理土地,讓土地、不動產能夠被有效利用。

在社會上有許多來自於共有物件、地上權、法拍物件等的複雜問題,為了避免標到的法拍屋契約失效,或是財產價值受影響,我們必須要先了解該財產是否存在優先購買權,以及優先購買權的種類、時效及流程。

總結而言,優先購買權在不動產交易中扮演重要角色,它保障了特定權利人在財產轉讓過程中的地位,確保他們有機會在相同條件下優先購買該財產。透過這樣的制度,社會可以更有效地管理土地等不動產交易,同時也維護了市場的穩定性。

三、優先購買權的法源依據為何?

優先購買權是基於「民法」、「土地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訂定而成的權利,因此在不同關係上,包含共有關係、租賃關係、地上權關係,或其他關係,皆有不同的意義、法源依據與時效。

(一)共有關係

  1. 《民法第824條第7項》: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2. 《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二)租賃與地上權關係

  1. 《民法第426-2第1項》: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2.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3. 《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4.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第1項》: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15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
  5. 土地優先購買權: 《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
    1.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2. 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3.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三)其他關係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其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四、優先購買權可以分為哪幾類?

如同前面所述,擁有優先購買權的第3人,在出賣人將某一項物品售出之際,具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於「原買受人」而先行進行買受,而優先購買權又可分為約定優先購買權與法定優先購買權、債權效力優先購買權與物權效力優先購買權:

(一)約定優先購買權與法定優先購買權

此種類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或「法律規定」而發生。

「法定優先購買權」的法律依據為《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二)債權效力與物權效力

兩者的重要差別,在於能否對抗第三人。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與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等權利的效力不同,應依適用法源判斷,不能將有無對抗效力的分類顛倒。

五、優先購買權行使要件是什麼?

優先購買權通知怎麼寫?價款與同樣條件

持分買賣優先承買權通知、優先購買權通知怎麼寫? 應將實際交易標的、權利範圍、價款、付款方式及其他重要交易條件清楚提供,使權利人能判斷是否以同樣條件承買。口頭問過「要不要買」,不宜直接當作已完成正式通知。

共有人口頭說不買還需要書面通知嗎? 寄送及回覆紀錄應妥善保存。若後來與第三人的重要條件變動,應重新確認是否須再通知,而不是拿較早、條件不同的詢價訊息代替。共有人失聯、地址不明或海外送達,則須按適用程序處理,不能自行假設視為放棄。

共有人拒收優先承買通知怎麼辦?海外與地址不明的處理

共有人拒收優先承買通知怎麼辦?先保存退件及送達資料,確認拒收原因及程序效果。共有人住在國外如何通知持分出售,則要確認實際地址與可採送達方式。

共有人地址不明如何處理優先承買通知,不能自行把寄出視為通知完成;應整理查址資料並確認適用程序。持分出售價格變更需要重新通知共有人嗎,須檢查新舊交易條件是否相同,不能拿舊報價的回覆代替新條件判斷。

持分出售通知寄出後,請保存通知全文、附件、寄送及送達紀錄,並記下退件原因。共有人拒收、人在國外或地址不明,是不同情形,不能一律寫成「寄過就算通知完成」。

由承辦人依權利來源與實際資料確認適用的通知、公告或公示送達程序;不能把公示送達當成共有人不回覆就可直接使用的捷徑。價格、付款或其他交易條件變動時,也應確認是否須重新提供完整條件並重算期限。

六、地籍清理代為標售的優先購買權順序

優先購買權人資格與順序基於《地籍清理條例第12條》規定:

依前條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其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如下:

  1. 以下相關人士:
  • 一、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
  • 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 三、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
  • 四、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十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

     2. 前項第1款優先購買權之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第1款優先購買權之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七、優先購買權時效:先確認權利來源

先確認是哪一種優先購買權

共有人出售應有部分時,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優先購買權與相關執行要點,是一條查核路徑;土地法第104條涉及的基地、房屋及特定權利關係,則是另一條。適用對象、期限及法律效果不宜混用。

共有人依第34條之1第4項優先購買的通知,應按執行要點核對接到通知後15日的表示期限;第104條則另有10日的規定。計算前必須先確認權利來源、通知是否送達、內容是否完整,不能看到「優先購買權」五個字就直接套同一天數。

多位共有人都要優先承買該怎麼處理?與法拍分開看

多位共有人都要優先承買該怎麼處理,先確認每人的表示是否符合期限及同樣條件,再按適用規定辦理。持分房屋法拍有優先購買權嗎,應另查拍賣標的、權利身分及法院通知,不能直接套用一般私下出售的流程。

多位共有人表示要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應確認各人的回覆是否符合期限與同樣條件,再依適用規定處理共同或單獨承購。不要直接用誰先回訊息、誰持分較大或誰願意加價,作為所有案件的決定方式。

法院拍賣也要區分是在拍賣某一人的應有部分,還是共有物變價分割。是否有優先承買、如何表示及付款,應核對法院公告與適用法律;不能把一般買賣通知的期限直接套用。

相關說明可參考變價分割的投標與優先承買。

八、特殊標售案件的應附文件參考

下列為特殊代為標售情境的資料參考,並非所有持分買賣的通用文件清單。祭祀公業或其他法定標售案件,應以該次公告、適用法令與承辦機關清單核對。

款次

優先購買權人

應附文件

第1款

地上權人、

典權人、

永佃權人

1.申請書。

2.預繳相當於保證金價款之文件。

3.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但權利人已死亡者,應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

謄本、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第2款

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1.申請書。

2.預繳相當於保證金價款之文件。

3.承租人身分證明文件。

租賃契約書正、影本或經法院確定判決租賃關係之相關證

明文件(耕地三七五租約者,以鄉鎮市區公所之租約登記

資料為準。)

第3款

共有土地(建物)之他共有人

1.申請書。

2.預繳相當於保證金價款之文件。

3.他共有人身分證明文件。

但權利人已死亡者,應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

謄本、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第4款

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10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即至少自民國87年6月使用該筆土地)

1.申請書。

2.預繳相當於保證金價款之文件。

3.占有人身分證明文件。

4.至標售時,占有已達10年以上且繼續占有事實之證明文件,如下所列各款文件之一:

(1)土地四鄰、村(里)長、土地共有人(含繼承人)等證明書及印鑑證明。

(2)戶籍謄本。

(3)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占有期間以現占有人之占有期間計;其為繼承或繼受占有

者,占有之期間得合併計算。

占有土地四鄰之證明人於占有人占有之始至標售時,需繼

續為該占有地附近土地之使用人、所有人或房屋居住者,

且於占有人占有之始已具有行為能力為限。

(註:上述證明書之(村)里長為現任者,得以(村)里辦公處印信及其印章為之,無須再附印鑑證明。)

持分買賣優先承買權通知:簽約前的交易核對

先列出本案可能有優先購買權的人與法律依據,再核對契約條件、通知送達、期限及回覆。買方也應確認賣方交付的證明,並在契約中約定優先購買權被行使時如何處理價款與履約。

沒有通知的法律效果,依權利種類而有差異,不能一概說交易必然無效或只要賠錢就好。發生爭議時,應由專業人員依契約及通知資料判斷。

常見問題

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是10天還是15天?

須先分清法律依據。土地法34-1共有人優先購買依執行要點核對15日,第104條另有10日規定,不能混用。

LINE問過共有人要不要買就可以嗎?

不能只憑簡短詢問判斷。應確認完整同樣交易條件、有效送達及證據是否符合本案程序。

共有人拒收存證信函,就可以直接賣給外人嗎?

不能只憑「拒收」二字判斷。應保存通知內容、寄送及退件資料,依權利來源確認送達效果及後續程序,再安排交易。

好幾位共有人都想優先購買,誰先回覆就歸誰嗎?

不是通用規則。應核對適用法源、各人的回覆與同樣交易條件,再處理共同或單獨承購;不同買賣或拍賣程序不能混用。

共有人住在國外如何通知持分出售?

先確認實際地址、適用的通知與送達方式,並提供完整交易條件。寄送後保存通知、附件與送達紀錄;人在國外不等於放棄權利,地址不明或退件時須另確認後續程序,不能直接把寄出當成送達。

延伸閱讀:持分土地買賣流程、共有土地權利、房屋共有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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