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是什麼?法源、行使要件、時效、應附文件一次看!
優先購買權是什麼?優先購買權法源依據為何?優先購買權對保持土地市場秩序效率非常重要,本文將說明優先購買權種類、行使要件與時效等,幫您了解法律規範並保護自身權益!
一、優先購買權是什麼?
「優先購買權」,又稱「優先承購權」或「優先承買權」,是指第三人根據合約或法律規定,面對財產轉讓情況時,有權根據預先約定的條件,優先購買該財產。換言之,當出賣人出售共有財產時,權利人有權以相同的條件優先購買該財產。在優先購買權行使後,出賣人和權利人可以根據相同條件正式成交,建立買賣契約。
簡單來說,「優先購買權」就是允許擁有該權利的人,能夠優先於他人購買該財產的權利。
二、優先購買權意義為何?為什麼會有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的立法意旨在於限制共有人數的增加,或避免化共有為獨有的現象,使法律關係趨向單純以便管理土地,讓土地、不動產能夠被有效利用。
在社會上有許多來自於共有物件、地上權、法拍物件等的複雜問題,為了避免標到的法拍屋契約失效,或是財產價值受影響,我們必須要先了解該財產是否存在優先購買權,以及優先購買權的種類、時效及流程。
總結而言,優先購買權在不動產交易中扮演重要角色,它保障了特定權利人在財產轉讓過程中的地位,確保他們有機會在相同條件下優先購買該財產。透過這樣的制度,社會可以更有效地管理土地等不動產交易,同時也維護了市場的穩定性。
三、優先購買權的法源依據為何?
優先購買權是基於「民法」、「土地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訂定而成的權利,因此在不同關係上,包含共有關係、租賃關係、地上權關係,或其他關係,皆有不同的意義、法源依據與時效。
(一)共有關係
- 《民法第824條第7項》: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 《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二)租賃與地上權關係
- 《民法第426-2第1項》: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 《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第1項》: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15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
- 土地優先購買權: 《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
-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 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三)其他關係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其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四、優先購買權可以分為哪幾類?
如同前面所述,擁有優先購買權的第3人,在出賣人將某一項物品售出之際,具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於「原買受人」而先行進行買受,而優先購買權又可分為約定優先購買權與法定優先購買權、債權效力優先購買權與物權效力優先購買權:
(一)約定優先購買權與法定優先購買權
此種類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或「法律規定」而發生。
「法定優先購買權」的法律依據為《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二)債權效力與物權效力
兩者的重要差別,在於能否對抗第三人。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與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等權利的效力不同,應依適用法源判斷,不能將有無對抗效力的分類顛倒。
五、優先購買權行使要件是什麼?
優先購買權通知怎麼寫?價款與同樣條件
持分買賣優先承買權通知、優先購買權通知怎麼寫? 應將實際交易標的、權利範圍、價款、付款方式及其他重要交易條件清楚提供,使權利人能判斷是否以同樣條件承買。口頭問過「要不要買」,不宜直接當作已完成正式通知。
共有人口頭說不買還需要書面通知嗎? 寄送及回覆紀錄應妥善保存。若後來與第三人的重要條件變動,應重新確認是否須再通知,而不是拿較早、條件不同的詢價訊息代替。共有人失聯、地址不明或海外送達,則須按適用程序處理,不能自行假設視為放棄。
共有人拒收優先承買通知怎麼辦?海外與地址不明的處理
共有人拒收優先承買通知怎麼辦?先保存退件及送達資料,確認拒收原因及程序效果。共有人住在國外如何通知持分出售,則要確認實際地址與可採送達方式。
共有人地址不明如何處理優先承買通知,不能自行把寄出視為通知完成;應整理查址資料並確認適用程序。持分出售價格變更需要重新通知共有人嗎,須檢查新舊交易條件是否相同,不能拿舊報價的回覆代替新條件判斷。
持分出售通知寄出後,請保存通知全文、附件、寄送及送達紀錄,並記下退件原因。共有人拒收、人在國外或地址不明,是不同情形,不能一律寫成「寄過就算通知完成」。
由承辦人依權利來源與實際資料確認適用的通知、公告或公示送達程序;不能把公示送達當成共有人不回覆就可直接使用的捷徑。價格、付款或其他交易條件變動時,也應確認是否須重新提供完整條件並重算期限。
六、地籍清理代為標售的優先購買權順序
優先購買權人資格與順序基於《地籍清理條例第12條》規定:
依前條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其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如下:
- 以下相關人士:
- 一、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
- 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 三、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
- 四、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十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
2. 前項第1款優先購買權之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第1款優先購買權之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七、優先購買權時效:先確認權利來源
先確認是哪一種優先購買權
共有人出售應有部分時,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優先購買權與相關執行要點,是一條查核路徑;土地法第104條涉及的基地、房屋及特定權利關係,則是另一條。適用對象、期限及法律效果不宜混用。
共有人依第34條之1第4項優先購買的通知,應按執行要點核對接到通知後15日的表示期限;第104條則另有10日的規定。計算前必須先確認權利來源、通知是否送達、內容是否完整,不能看到「優先購買權」五個字就直接套同一天數。
多位共有人都要優先承買該怎麼處理?與法拍分開看
多位共有人都要優先承買該怎麼處理,先確認每人的表示是否符合期限及同樣條件,再按適用規定辦理。持分房屋法拍有優先購買權嗎,應另查拍賣標的、權利身分及法院通知,不能直接套用一般私下出售的流程。
多位共有人表示要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應確認各人的回覆是否符合期限與同樣條件,再依適用規定處理共同或單獨承購。不要直接用誰先回訊息、誰持分較大或誰願意加價,作為所有案件的決定方式。
法院拍賣也要區分是在拍賣某一人的應有部分,還是共有物變價分割。是否有優先承買、如何表示及付款,應核對法院公告與適用法律;不能把一般買賣通知的期限直接套用。
相關說明可參考變價分割的投標與優先承買。
八、特殊標售案件的應附文件參考
下列為特殊代為標售情境的資料參考,並非所有持分買賣的通用文件清單。祭祀公業或其他法定標售案件,應以該次公告、適用法令與承辦機關清單核對。
款次 | 優先購買權人 | 應附文件 |
第1款 | 地上權人、 典權人、 永佃權人 | 1.申請書。 2.預繳相當於保證金價款之文件。 3.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但權利人已死亡者,應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 謄本、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
第2款 | 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 1.申請書。 2.預繳相當於保證金價款之文件。 3.承租人身分證明文件。 租賃契約書正、影本或經法院確定判決租賃關係之相關證 明文件(耕地三七五租約者,以鄉鎮市區公所之租約登記 資料為準。) |
第3款 | 共有土地(建物)之他共有人 | 1.申請書。 2.預繳相當於保證金價款之文件。 3.他共有人身分證明文件。 但權利人已死亡者,應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 謄本、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
第4款 | 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10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即至少自民國87年6月使用該筆土地) | 1.申請書。 2.預繳相當於保證金價款之文件。 3.占有人身分證明文件。 4.至標售時,占有已達10年以上且繼續占有事實之證明文件,如下所列各款文件之一: (1)土地四鄰、村(里)長、土地共有人(含繼承人)等證明書及印鑑證明。 (2)戶籍謄本。 (3)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占有期間以現占有人之占有期間計;其為繼承或繼受占有 者,占有之期間得合併計算。 占有土地四鄰之證明人於占有人占有之始至標售時,需繼 續為該占有地附近土地之使用人、所有人或房屋居住者, 且於占有人占有之始已具有行為能力為限。 (註:上述證明書之(村)里長為現任者,得以(村)里辦公處印信及其印章為之,無須再附印鑑證明。) |
持分買賣優先承買權通知:簽約前的交易核對
先列出本案可能有優先購買權的人與法律依據,再核對契約條件、通知送達、期限及回覆。買方也應確認賣方交付的證明,並在契約中約定優先購買權被行使時如何處理價款與履約。
沒有通知的法律效果,依權利種類而有差異,不能一概說交易必然無效或只要賠錢就好。發生爭議時,應由專業人員依契約及通知資料判斷。
常見問題
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是10天還是15天?
須先分清法律依據。土地法34-1共有人優先購買依執行要點核對15日,第104條另有10日規定,不能混用。
LINE問過共有人要不要買就可以嗎?
不能只憑簡短詢問判斷。應確認完整同樣交易條件、有效送達及證據是否符合本案程序。
共有人拒收存證信函,就可以直接賣給外人嗎?
不能只憑「拒收」二字判斷。應保存通知內容、寄送及退件資料,依權利來源確認送達效果及後續程序,再安排交易。
好幾位共有人都想優先購買,誰先回覆就歸誰嗎?
不是通用規則。應核對適用法源、各人的回覆與同樣交易條件,再處理共同或單獨承購;不同買賣或拍賣程序不能混用。
共有人住在國外如何通知持分出售?
先確認實際地址、適用的通知與送達方式,並提供完整交易條件。寄送後保存通知、附件與送達紀錄;人在國外不等於放棄權利,地址不明或退件時須另確認後續程序,不能直接把寄出當成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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